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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重要基地,是办好高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归口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都要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继续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实验设施、装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现代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实验室,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实验室之间要开展评比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
1. 切实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室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步做到全天侯向学生开放;
4. 教育学生作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八条 科学研究
1.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3. 实验室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这些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要求。
第九条 社会服务
1.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试验测试、科技协作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2. 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力量,改进实验装置和自制教学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和结构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科学,避免重复,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或饱满的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环境及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3.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基础课(含技术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及组数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要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实验要求和科研方向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研制和改进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和维修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各实验室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逐步实行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处室及院、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实施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2. 根据教学大纲或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条件保障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3.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分配教学仪器设备费和实验业务费,归口汇总、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5.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物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及维修。
6. 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的管理及收益分配。
8. 负责学校多媒体投影设备的管理。
9. 负责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十二条 校、院级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管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需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院(系)管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报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 全面领导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本室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以本室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3. 组织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4. 抓好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对本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为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服务创造条件,并协调好教学、科研和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合理安排实验及仪器设备。
6.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7. 负责本室的安全、环保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抓好实验室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工作,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制定出培养计划,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实验室人员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鼓励实验室人员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学校制定的《河北科技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的相应条款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河北科技大学实验室系统营养保健费暂行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因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研究室要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本室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