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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校字[2007]35号


为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依据《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各学院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不违背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专长,例如:发表相应专业方面的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相近学科竞赛中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重修记录,必修课程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且专业排名在前3%以内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艺术类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
2. 特殊类别的学生,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专接本学生;
3. 入学不满一学期或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4. 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 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依据本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后,于十七周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2. 教务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转入学院本着择优选拔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进行专业基础综合知识考核,同时结合本学院教学实际,签署意见后于当学期20周前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研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学期末公布。
第六条 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
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经确认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计入转入专业学分;达不到转入专业要求的,须选择再修读。在原专业所学课程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内的课程,可以代替全校性选修课学分并记载。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时,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