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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校字[2002]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各科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和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3. 除艺术、英语专业外其它各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CET—4合格证书。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TME—4合格证书。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5分以上。小语种学生的CRT—4或CJT—4考试成绩必须达到50分以上。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不符合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 考试有过作弊行为者;
3. 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4. 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

1. 学院学位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按专业提出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2.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院将其姓名、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3. 根据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