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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校体育运动水平,扩大学校在社会上的影响及知名度,使高水平运动员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招生与组队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指标,从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线并经省教育厅测试达到录取标准的运动员中择优录取。
第二条 体育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校纪委共同组成专门的测试小组,按招生标准组织摸底并进行测试。
第三条 对在摸底测试过程中发现的优秀运动员,测试结束一周内,测试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意并签字,将合格人员名单报主管体育校长批准,体育部与考生签订招生协议书;对教练员认为有培养潜力的运动员,经测试小组测试合格的考生经各成员单位签字,由体育部报主管体育校长批准,亦可签订招生协议。
第四条 招生期间,由教务处、体育部共同负责向教育厅、考试院上交招生录取报告,并完成招生任务。考生到体育部领取入学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录取的运动员将分别组成田径、篮球、游泳、乒乓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并根据运动员的志愿分别录取到学校各学院相关专业。为便于管理,安排到同一专业的运动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入学前一年,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健将标准、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单项前六名、省中学生运动会单项前三名和集体项目全国正式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或省级比赛第一名的主力队员,入学时给予减学费或适当奖励(减免学费和奖励按校字[2001]11号执行)。
二、组织与分工
第七条 体育主管校长任组长,由体育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和运动员所在学院等单位各出一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之前,由教务处牵头,体育工作部、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参加,召开协调会确定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专业,在招生结束后,由教务处将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名单通知下发给相关学院、学生处、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由所在学院管理为主和体育部管理为辅。学院负责思想教育、学习和生活管理;体育部负责训练和比赛管理,并建立运动员档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体育部将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运动员所在学院,督促其按时参加训练和文化课学习。
三、学籍管理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考试随所在班级进行,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高水平运动员除课程考核成绩按本条例规定执行外,学籍管理严格按《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在规定年限完成规定学业,修满规定学会,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发给学位证书,其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参考艺术类专业要求确定,未达到要求者,若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中单项获前8名、团体前6名的主力运动员,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按非比赛学期和比赛学期进行管理
1. 非比赛学期
课程考核成绩=训练表现得分+课程考核实际得分。
其中,训练表现得分根据训练次数和训练表现,由教练员评定,并经体育部审核确定。每月训练16次及以上并表现较好者最高35分;每月训练8次以上、不足16次者最高25分;每月训练不足8次者为0分。
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80分。
2. 比赛学期
(1)课程考试成绩=训练表现得分+课程考核实际得分。
其中,训练表现得分根据训练次数和训练表现,由教练员评定,并经体育部审核确定。训练全勤并表现较好者最高40分;训练次数不足三分之二者最高分不超过30分,训练次数不足二分之一者最高分不超过20分。
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80分。
(2)比赛期间(含比赛前3天,比赛结束后5天)课程考核免考。课程成绩=训练表现得分(最高40分)+谭程学习平时成绩(出勤、作业等,最高20分)+比赛成绩奖励分(最高30分,见下表)。
表:高水平运动员比赛成绩奖励分:
成 绩 个人单项、团体主力 团体非主力队员
奖励分 奖励分
省、市单项第一名或团体第一名 20 17
省、市单项第二、第三名或团体二、三名 17 14
省单项第四、第五名或团体第四、五名 14 11
获得名次并得奖分者 11 8
注:以获得的最高名次记奖励分,不累计加分,但破省、学校记录者可再加10分、5分
3. 高水平运动员除比赛期间(含比赛前3天、比赛后5天)外,必须按要求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等),(训练时可办理请假手续)其成绩按及格记载,否则为不合格。比赛期间的实践环节成绩按合格记载。
4. 为规范成绩管理,体育部要及时向教务处提供有关材料:在每学期初提供训练及比赛安排计划、参加训练的运动员名单;比赛结束后提供比赛成绩报告单和团体项目主力运动员名单;每学期末提供教练员训练记录和训练考勤及训练表现评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按上述方法计算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完成训练、比赛任务的前提下须按要求参加毕业环节,其毕业成绩根据设计过程、图纸及计算书或论文质量和训练表现、比赛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计算按第十一条2执行),遇特殊情况,可不参加毕业答辩。
第十三条 按第十一条所得成绩不及格课程需重修。重修课程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比赛视为一门选修课。对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者记1.5—2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每学期由体育部根据教练员的意见确定加分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可提出免修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其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予以评定。因伤病长期不能参加训练者,需上体育课并执行普通学生体育课考核标准的办法。
四、训练、比赛管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牢固树立为学校荣誉,为河北省争光而刻苦训练,努力拼博的思想,坚持常年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实行注册制,体育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注册报教务处备案,并通过有关学院。凡因在队期间未取得成绩的运动员取消下一年注册资格,转入普通生,取消高水平运动员待遇。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不得私自代表外单位比赛,对违规者将处以停训两个月处罚直至取消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否则,教练员有权做出停训一至两周的处罚。恢复训练后仍不能很好完成训练任务者经体育部研究,取消高水平运动员待遇。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常年训练制
1. 平时训练时间为下午4:00(4:30)—6:00(6:30)。下午训练有课时,可利用周六、周日调整两次,每周必须保证不少于4次的训练时间。
2. 遇省级及其以上比赛,提前一至两个月开始半天训练,赛前半个月为全天训练。为兼顾文化课学习,充分利用周六、日进行训练。半天和全天训练或外出比赛,由体育部提出申请,经体育主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学院为运动员办理请假手续。
3. 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安排的集训,一般每天安排两个单元训练,不少于5小时。
第二十条 建立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考勤制度。高水平运动员在训练时间不能训练者须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含病、事假)2次,从应得训练补贴费中扣除1次;旷训1次从应得训练补贴费中扣除3次;训练迟到、早退各1次按旷训1次论;一学期旷训5次(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训25次(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训25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每学年安排两次测验,上半年安排在五月份,下半年安排在十月中旬。测验连续两次达不到要求者,取消高水平运动员待遇,一年后,运动员可根据成绩申请归队。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统一配备服装和训练用鞋,每年发放的用品可累计使用。大型比赛时根据竞赛要求和比赛需要发放比赛服、比赛鞋。鼓励各队积极寻找赞助单位(赞助单位赞助服装归运动员),减轻学校支出压力,节约体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除自己的主项外,须接受教练员安排的副项,并认真进行训练。同时,高水平运动员应热心所在学院、所在班级的体育活动,带动群体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或在比赛中违犯大会纪律,除本条例处罚规定外,按《学生违纪处法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五、训练营养补助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补助费由体育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凡能够坚持刻苦训练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享受到规定的训练营养补助和奖励。
1. 平时训练:单项二级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3元,一级运动员每次训练补贴5元,健将级队员每次训练补贴8元。获省级冠军可享受一级运动员补贴标准,获全国前三名的队员可享受健将级补贴标准。
集体项目:获省冠军、全国1-3名的主力队员(报名人数的70%)可享受健将级补贴标准,非主力队员享受一级运动员补贴标准;获省2--3名、全国4--6名的主力队员(报名人数的60%)可享受一级运动员补贴标准,非主力队员享受二级运动员稍高补贴标准。
2. 集训:集训期间原则上集体就餐。每天每人的伙食标准不超过20元。
3. 赛前一个月训练按校代表队参加比赛级别的情况,在平时训练补贴的基础上递增2-3元。
4. 比赛期间按规程规定执行。
5. 本补贴标准从比赛获得名次一年内有效。若一年后的运动成绩仍保持在下浮10%以内,其补贴仍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按个人或集体实际得分的总和给予奖励。
1. 省大学生比赛:
(1)单项每分50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报名人数60%)每人每分50元,非主力队员减半。
(2)田径比赛中的接力项目按得分加倍由其四人共同分配。
2. 全国大学生比赛(含锦标赛、联赛等):
(1)单项每分80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报名人数70%)每人每分80元,非主力队员减半。
(2)田径比赛中的接力项目按得分乘以2.5,由其四人共同分配。
(3)以河北科技大学名义代表河北省参加比赛,其奖励按省的奖励标准匹配奖励制度。
(说明:友谊赛、邀请赛等不在奖励之内)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完成训练任务,运动成绩明显下降的运动员,由教练员提名、体育部主管领导提交部务会研究后,取消高水平运动员补助,并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比赛中不听指挥,影响个人或集体比赛成绩,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比赛名次奖金。
第二十九条 对因训练而造成受伤者,由教练员提出经体育部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后,医药费报销80%;对在比赛中造成的伤病,医药费实报实销;对非训练、比赛造成的伤病不予报销医药费;对在训练中不注意训练安全而造成受伤者,不予报销医药费。
六、奖学金
第三十条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训练,在高水平运动队中实行奖学金制度,并纳入学校评选系列,由学校按比例单独下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高水平运动员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七、教练员
第三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必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努力提高组织管理、科学训练、指挥比赛的综合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练员应根据赛事的安排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与课时教案,训练要符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以达最佳训练效果。
第三十四条 教练同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处处起表率作用,要敢于管理、严要求,加强队风建设,对运动员的考勤和加分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及时按要求将考勤情况报体育部。
第三十五条 奖罚分明,对成绩突出的教练员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训练和比赛任务、抓不好队风和赛风建设的教练员,将及时更换。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省、市、全国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综合测评和奖励按学生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学生、教务管理的校内排名时,高水平运动员不列入统计范围,如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计算机等级通过率、考研率、就业率等。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校字[2001]20号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体育部、学生处。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