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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我校普通生运动员参加河北省大学生运动会的积极性,使其踊跃投身到训练和比赛当中,坚持常年不间断的训练,提高运动竞赛的竞技水平,为学校争光。考虑到运动员常年参加训练和比赛确实要影响到一定的学习,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精神及河北科技大学《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校字[2004]34号),并参照《河北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管理暂行条例》(校字[2004]51号),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普通生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成绩按比赛学期和非比赛学期进行管理
(一)比赛学期
比赛学期是指有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体育竞赛的学期。在比赛学期,根据比赛的性质,经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半天停课集训2—4周,集训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午,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学生比赛期间的课程考试实行缓考,其余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必须按时参加,其成绩由下式确定:
课程成绩=课程考核实际成绩+比赛成绩加分+训练表加得分。
1. 比赛期间(时间以离校开始到回校为止)课程考试缓考,缓考课程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统一进行。考核成绩根据该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进行。
2. 比赛成绩加分根据学生比赛成绩确定:
①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团体、单项第一至二名得12分
②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团体、单项第三至四名得10分
③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团体、单项第五至六名得8分
④取得省级及以上比赛团体、单项第七至八名得7分
⑤没有取得名次者由教练员根据其比赛表现给予评分,最高不超过6分。
3. 训练表现加分根据训练次数和训练表现,由教练员评定,并经体育部领导审核确定。训练全勤并表现较好者,最高5分;训练次数不足三分之二者最高不超过3分,训练次数不足二分之一者最高不超过2分。
4. 学生除比赛期间外,必须按要求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等)。
5. 学生在比赛期间,确实无法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等)考核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成绩按不合格记载。
(二)非比赛学期
非比赛学期普通生运动员在参加学校组织训练的情况下,考虑由于训练对学生学习的影响,对学生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根据训练表现适当加分,其成绩按下式确定:
课程成绩=课程考核实际成绩+训练表现加分
其中:训练表现加分满分5分。根据训练次数和训练表现,由教练员评定,并经体育部领导审核确定。每月训练16次及以上并表现较好者得5分;每月训练12次以上,不足16次者得4分;每月训练8次以上,不足12次者得3至1分;每月训练不足8次者为0分。
二、成绩管理
(一)普通学生运动员课程考试成绩或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报学院教学办公室,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中心。
(二)运动员训练名单、比赛成绩及训练表现得分、比赛成绩得分,每学期末提前两周由体育部教学办公室汇总报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中心,否则不予加分。遇期末比赛,体育部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比赛结果和学生记分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中心。
(三)教务处审核各项成绩后按上述方法计算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95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体育部。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